祖安筆記

Tuesday, April 24, 2007

是誰智障?

聞說,本地的復康團體在制定最低工資的議題上,建議把復康人士劃分成三級:第一級是失明或失聰人士,可領取全數最低工資;第二級是傷殘人士(很不想用這個詞,但又想不到其他更好的代替),可領取七成最低工資(另外那三成誰付?);最後一級,是智障人士,則完全豁免於最低工資制,直接與僱主議價(!!!)。

都說是最低工資了,還要討價還價嗎?但最令人吃驚的是,提出降價的是聲稱為復康人士爭取平等機會的團體和社工。要是她們都以為了你好之名而把其分級,那麼,大家理解的平等的確相去甚遠。難道,為了一個工作機會,就可以不理會生計和尊嚴嗎?就可以把歧視和不公平的勞資關係都置之不理嗎?不管以社會福利或工作權利的角度看,這種自貶身價的建議都是難以接受的。

也許,為了你好不過是藉口。聽說,復康機構成功協助會員就業的數字(不管工資與待遇),直接與政府給她們的資助款項掛鉤。換句話說,復康團體不舉示威牌反對最低工資已是大大的妥協,而妥協後的方案即是前文所說的三級制。

有人說,如果實行最低工資,原來的”良心”僱主便不會再聘請復康人士了;要是這樣,制定最低工資只會害了她他們。良心,原來可以這樣被理解。那些社工們啊,也確實用心良苦。

我,有點迷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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